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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9日下午,“基弗在中国”大展如期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拉开帷幕,而基弗却不在中国。众所周知,仅在开幕前两天,11月17日《艺术新闻》(英文版)发出一则“安塞姆·基弗要求取消基弗在中国首展”的新闻,而随后于11月18日,安塞姆·基弗(Anselm Kiefer)在接受德国媒体《南德意志报》的采访时再次表达自己的愤慨,他说道:“这个展览‘基弗在中国’把我当成死的人,这就像一次‘强奸’。”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基弗的声明到底是在何种情形下发出的?与基弗相关的画廊体系与这次承办方德国贝尔艺术中心的矛盾冲突在哪里?而拥有艺术作品所有权的藏家究竟可以行使怎样的权力?央美美术馆到底是树大招风还是另有隐情?这一切的一切发酵到今天这个地步,谁又是事件的真正的获利者?

此前,“凤凰艺术”秉着客观反映事实的态度进行了多方采访,并已发布多篇热点跟踪报道。今天,“凤凰艺术”继续为您带来一篇沈森撰写的题为“法理、论理、学理?——关于基弗事件的三个方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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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伦理、学理?— 关于基弗事件的三个方面

现在,大家都知道了基弗的事情,艺术家在“基弗在中国”展览开幕的前两天炮轰主办方,并要求取消展览。而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作为展览第一站的落脚点,预热了大半年促成这件事之后也面临着质疑。对于这件事情,我一直在想真正的问题出在哪里?基弗的声明到底是在何种情形下发出的?与基弗相关的画廊体系与这次承办方德国贝尔艺术中心的矛盾冲突在哪里?而拥有艺术作品所有权的藏家究竟可以行使怎样的权力?央美美术馆到底是树大招风还是另有隐情?这一切的一切发酵到今天这个地步,谁又是事件的真正的获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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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艺术家安塞姆·基弗(Anselm Kiefer,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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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弗在中国” 开幕前,分成三部分的展览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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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9日下午 “基弗在中国”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开幕,此次展览总策展人科布伦茨德维希博物馆馆长贝娅特·海芬夏特在开幕式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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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幕现场

于是,我是实在觉得自己也想讲两句。首先是展览方到底有没有和基弗及其工作室取得过联系的问题,通过近几日各方的回应基本上也有了一个大概了。可以确定的是,在展览之前各方肯定是联系过的,但就联系的结果来看是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的。这个从基弗本人、伦敦白立方画廊、德国贝尔艺术中心、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各自发布的言论和公告中是可以查证的。显然,双方并没有就展览问题达成一致,以至于基弗还曾经写信给组织者们澄清自己的立场,表示并不支持这个展览。稍后基弗在17日的《艺术新闻》(The Art Newspaper英文版)题为“艺术家安塞尔姆·基弗(Anselm Kiefer)要求取消本次’基弗在中国’个展”的新闻中提到,他对这个展览是“失望的”,展览并没有得到本人的“同意”。

现在的问题也就从“展览诸方有没有与基弗进行过沟通”变成了“基弗知道这件事情,但并没有同意这个展览”。从艺术家的角度来讲这是可以理解的,也许基弗本人有着对作品更高的要求,也许他与德国贝尔艺术中心的沟通并不愉快,或者他可以不认可德国贝尔艺术中心有资格发起一个关于自己的展览,当然也可以怀疑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的展览能力和学术能力。这些都是艺术家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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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此次展览的海报标题被网友戏谑加上了一个字:基弗(不)在中国

然而,如果“基弗并没有同意这个展览”,那么展览能不能展?这首先是一个法学问题。关于这方面的讨论有几篇文章也已经讲得很详细了。比如说雅昌的专稿《基弗风波展览权的法理与情感纠葛》、《关于“基弗展览实践”的法律意见:艺术品展览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及法律适用》、凤凰艺术《开幕之际 看“基弗展风波”中的中德法律问题对比》。我就不多做赘述,但是有一些还是可以进行补充说明的。比如说,我们应该从基弗身上稍微移开一会,回到藏家和展览权的问题。我们现在说的展览权的问题实际上是著作权法或者版权法(copyright law)附带的问题(著作权法或者版权法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两种不同称谓,我们可以视作一种法的不同表述,但都从属于知识产权法)。著作权一直以来都是一种弱产权,这其中的道理就不展开细说了,但是有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著作权法并不是仅仅保障作者的法律,而同样是一部保障购买者的法律。比如说1709年世界上颁布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该法的全称为:《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就这个全称来看它说明了两件事情,一是保护作者权益,二是强调购买者能够行使的经济权力。当然,这时候著作权法还没有加入对雕塑、绘画、版画这些艺术作品的保护,比如今天讨论基弗的作品。那么后来各个国家相继出台了著作权法,也就在多次的修订中不断地扩大它的保护范围,艺术作品也就相继进入了各国著作权的保护视野。

大部分国家在提到艺术作品的所有权归属时都会涉及展览权的问题。这其实是一项保护藏家可以对其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分享的基本的权利。中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虽然不能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所享有。包括这次事件中的德国,其《著作权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的原件的所有权人有权将该作品进行公开展览,即使该作品尚未发表,除非作者在出售原件时明确禁止对其进行展览”。艺术作品所有权人的展览权是应该受到保护的,如果限制了所有权人对艺术作品的公开展示的权力,那么这会直接导致作者对其艺术作品的垄断。这也是刚好说明这个展览的问题。如果基弗已经被告知有这么一个展览,基弗有两种选择:一是可以跟藏家或者主办机构沟通,他可以觉得这个展览并不符合他的要求并以此提出异议或建议,这是基弗的自由。二是回避,明确的与这个活动拉开距离并保持自己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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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幕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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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弗作品《起初》铅、木头、丙烯 280× 570 cm 1985

但是基弗绝对不可以在展览开幕的前两天跳出来说:我反对这个展览,我要求取消这个展览。在这件事情上基弗做得并不地道。这就相当于卖家指着买家的鼻子说,你永远不能够把你的东西拿出去。基弗无权对他没有所有权的作品进行展览权的声索。换句话说,你可以不同意别人的表述,但是不能干预所有权人对自己拥有的作品进行表述。尤其是作为一个文化名人,如果不恰当的通过引导舆论绑架道德,这是十分危险的。换个角度来说,通过这几日事件的发酵,现在已经可以确定这个展览的组织方和藏家都是反复邀请过基弗参加的,无论是对美术馆、德方机构还是藏家而言,基弗能够参加都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象征支持,所以根本不存在不让基弗知晓这件事情。现在的问题是,无论什么原因,基弗并不想让这个展览进行下去。于是藏家在与基弗沟通未果后说:“抱歉我签了展览合约。但我不想让这些作品只是被储藏在仓库中,我想要它们被展出。作为一个收藏家来说,我想让这些作品展现给中国的巨额观众”。这个态度也表明藏家对渴望行驶藏品的展览权的声索。换句话说,基弗通过对作品的出让已经换取了实际的经济利益,那么我们就不应该将注意力盯在基弗的反对上,而是要将注意力转移到藏家的利益上,明显,这个事情可能会引发新的关于买卖双方的道德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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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弗在中国”大展,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开幕现场

“基弗在中国”的展览如果在法理上不存在问题,而“基弗并没有同意这个展览”,那么央美美术馆应不应该展出这个展览?有人把这个问题归结为美术馆伦理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并不成立。因为问题的两个前提根本就彼此不相关联。“基弗展览在法理上不存在问题”与“基弗没有同意这个展览”是两个事情,正如上文对展览权的保护,“基弗展览在法理上不存在问题”只和“作品的所有权人(藏家)展不展出作品”有关,而和基弗同不同意这个展览没有任何逻辑上的关联。那么这件事牵不牵扯到道德问题?毫无疑问是有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和谁的道德问题?美术馆作为协议的签署方之一,首先有道德义务做好这个展览、有义务承担契约责任、并对这个展览的学术性把关。从这个角度来讲,这种道德义务确实与基弗本人没有太多的关联。但也不是说不尊重艺术家,只不过,这种尊重不是通过基弗的同意和授权才能建立起来的。不能说基弗拒绝了这个展览那么展览的组织方就没有尊重艺术家,这又是近几日热炒的一个经不起推敲的逻辑。

一个美术馆应该有自己的学术标准,这个标准首先不能够被一切外在权力话语所干涉。包括美术馆做不做这个展览,藏家的作品够不够系统,能不能支持起来关于基弗的研究,这是可以通过学术研讨、通过不断的协商和对话进行量化。如果追根溯源的话,中央美术学院也是最早对基弗进行翻译引进的美术院校之一。正是对基弗怀揣着巨大的热情,并认可基弗在美术史上的价值,才促成了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今日对基弗的展览。这方面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的声明中,也再一次得到强调:

“作为‘基弗在中国’展中国合作伙伴之一的中央美院美术馆,本着对基弗先生的高度敬佩和对他艺术成就的认知,也本着引入这一无论是艺术性或学术性都极为严肃和意义重大展览的意愿,接受了德国主办方策划和筹组的这一展览项目,并作为中国巡展的第一站。我们也为这个展览的推广、学术研讨和公共教育做了大量准备,相信这一展览将在中国文化艺术界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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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弗作品《荒芜的风景》 照片及综合材料  65 x 125 cm 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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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出的基弗作品《上帝、耶稣、真神》 油彩、乳化剂、丙烯、物品   280 x 380 cm 2011年

向来不喜欢用恶意揣测别人的用心。然而经过左派政治和后现代文化的洗礼,权力分析和意识形态控制已经变得过于简单易用,任何被建构起来的东西都可以轻而易举的通过诨语、谩骂、泼皮无赖的方式进行解构。在我看来无论事件的各方持哪种立场,除非有充分的证据显示这是一场有策划有预谋的阴谋,否则还是应该回归到理性的状态。包括这次白立方对基弗事件发表的声明:

“我们非常震惊地发现中国可以不顾艺术家的反对而执意展出基弗的回顾展。基弗其余所有的展览都是通过他许可的。我们证实,艺术家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支持或同意这次展览,更不会出席跟展览有关的活动。”

我不清楚白立方有没有权力代表基弗发表指责中国的声明,或者一个商业性画廊有没有资格决定一个非盈利的学院美术馆进行什么样的展览?但无疑这有着拉大旗作虎皮的嫌疑。但白立方清清楚楚的把事说出来也就不是什么阴谋了。画廊以营利为目的也是干干净净的完全可以摆在桌面上的,但作为非营利性机构的美术馆要对自身的学术判断负责,这也是不容艺术家或者画廊体系所左右的。中国的美术馆和画廊在这方面还有很多的路要走,但从一个健康良性的角度来看学术与商业必须是两分的。在这方面,关于这次事件各方面的起底也已经有好几篇文章,包括批评德国贝尔艺术中心和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的文章,这些文章也是站在各个角度来谈的我也就不细说,如果读者有兴趣可以慢慢分析这其中的恩怨和利益纠葛。一篇是上文提到的凤凰网的《“基弗”展风波竟是阴谋论?》,另外两篇是艺姝公共号发布的《号外— 基弗央美展—不知不觉就把人给得罪了》,以及《关于基弗,这些是叔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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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出的基弗作品《共济的历史》 照片、拼贴画、涂有丙烯的纸片和纸板   121.5 x 88 cm   2002-2008年

我们要能够拎清楚法理和伦理的问题,也要认真对待学理的问题。这里边有几件事情,一是艺术展与商业展的分野。二是是美术馆应该如何选择合作方的问题。三是没有经过艺术家同意,做这样一个艺术家的展览是否具有研究的有效性?

前两点我只能谈谈自己的看法,但网络上有一些有趣的观点,比如说有人将“基弗在中国”定性为商业展是因为央美美术馆竟然在收门票。我想说这是一个很不成熟的判断。对特展进行收费一直以来也是一种国际惯例,包括在国内的一些美术馆,一些大型的艺术家特展、风格展、画派展也是要收取费用的,这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补贴一点美术馆高昂的运营成本。针对基弗而言可以参照他在蓬皮杜艺术中心和英国皇家美术学院所做的特展的收费标准,这对美术馆的从业人员而言并不陌生。还有一些关于艺术展与商业展的基本分野,比如说如果一个美术馆对接了商业性机构进行展览策划,就是商业展吗?这不是决定性的,以中国为例,公立美术馆每年所能拿到的公共财政拨款十分有限,而对民营美术馆而言这部分的收入基本是没有的。中国的美术馆想要维系运营,必然要跟一些企业、机构或者私人赞助商进行融资和洽谈,其实国外也是这个样子。美术馆做一个学术展的问题不是钱的来源的问题,而是拿到这部分钱之后是不是要接受什么附加条款;赞助方有没有干预美术馆的学术运营;以及美术馆的专业程度能否支撑起来展览的叙事和研究,这就涉及到与美术馆的策划、展示、收藏、学术研究、和公共教育等各个领域。比如央美美术馆这次对接的是一个德国主办方,现在有人认为这可能是一个商业性机构,而且对这个机构各方面的传言也很多。在这方面,央美美术馆可能存在一些自己的问题。但作为一个展览而言,如果合作方有意愿,而且拿出的作品比较系统,并且愿意投入大量的资金去促成这个事情,那么美术馆为什么不能和他们进行合作?只要不干涉美术馆的学术性、这对民众和研究者来讲也都是一件善事。至于这个展览到底学不学术,那我们就可以拭目以待了,这就要看这个展览,以及美术馆在开展之后要怎么继续展开对基弗的研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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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出的基弗作品《我把印度的所有握在手中》(系列之一)相纸上的综合材料 120 x 180 x 25 cm   2015年

最后,我想从艺术史和理论研究浅谈一下基弗“在与不在”的问题,因为最近网上对这方面的讨论也比较多,很多人也认为如果没有经过艺术家的同意,甚至是艺术家拒绝出场、那么做这样一个展览还有什么研究的有效性?其实这也是一个陷阱。基弗“在与不在”与“能与不能研究”是两个问题。基弗在,确实是多了一层符号的出场,他对整个展览的宣传和完整性来讲肯定是好的,并且也能提供一种创作经验和对自己作品的解读。但是作为一个研究者,基弗如果不在,我们依然可以通过理论的方法对他进行研究,毕竟基弗的价值和意义不是通过他本人的出场而出现的。“基弗并不能够代表基弗”,他已经成为一个文化现象,在历史和社会的演进和发展中不断变幻出新的形态。基弗拒绝出场,这表明了他的态度。那么学术研究同样有着不被某一个个体的行为所左右的标准和态度。这也就是说,基弗“在与不在”在研究上根本不是个问题。

关于作者:沈森,现系中央美术学院在读博士,曾毕业于四川美术学院美术学系,获硕士学位。

展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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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弗在中国”展览海报

“基弗在中国”(巡展北京站)

展览时间:2016年11月19日—2017年1月8日

展览地点: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三层A展厅和B展厅

总策展人: Prof. Dr. Beate Reifenscheid(德)

联合策展人:鲁晓波、王璜生、马跃、顾丞峰

助理策展人:陈媛

学术指导:中央美术学院

德方主办机构:德国贝尔艺术中心

中方主办机构: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清华美术学院、艺铭东方文化传媒、百家湖国际文化投资集团

支持机构:

北京靳尚谊艺术基金会、中国美术学院、鲁迅美术学院、天津美术学院、湖北美术学院、四川美术学院、西安美术学院、广州美术学院

(凤凰艺术  撰文 沈森  责编 Soph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