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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8日,微信公众号“抄袭的艺术”发布了一篇名为《撞车or抄袭?英美顶级艺术学院学生作品大PK》的文章,文章中认为艺术家于霏霏与艺术家陈子豪作品雷同,涉嫌剽窃。本篇文章造成广泛影响,以下为凤凰艺术带来的事件当事人于霏霏的个人声明。

于霏霏个人声明

事件回顾:

我于2016年7月从英国皇家艺术学院毕业回国发展。自7月毕业展结束后,我与策展人吕斯乔(以下简称策展人)展开了一系列对话,策展人将我与其他三位艺术家的作品资料一并作为展览提案在纽约及周边城市寻找展览空间。在此期间,策展人与波士顿T+H Gallery画廊主陈子豪、刘婷(陈子豪夫人)结识,并展示了有我作品信息在内的上述作品提案。

事实上,去年十一月中旬,在策展人与对方交涉,并发现我与陈先生各自使用了同一雕塑的翻拍照片创作后,我第一时间便尝试与陈子豪夫人刘婷沟通,向其陈明事实,但对方拒绝接受我方合理解释,并称将会“把所有证据摆在媒体上,让大家公开去评判”。

2016年11月28日,付费第三方平台“抄袭的艺术”发布一篇名为《撞车or抄袭?英美顶级艺术学院学生作品大PK》的帖子(以下简称《撞车抄袭》帖)暗示我的作品与陈子豪先生的作品雷同,涉嫌剽窃。《撞车抄袭》帖一经发布,次日浏览量已达9000余次,截至撰写此稿时,此帖阅读量已达22650次。此帖内容涉及对我学术能力及学术伦理的攻击及指控,在业内对我造成了极其负面的舆论影响。

《撞车抄袭》帖发出之始,秉着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以及年轻艺术家的本份是集中精力创作,而非打口水战的初衷,我并未对此帖作出任何回应。两个月以来,陆续有业内的前辈、朋友关心,问及此事,考虑到此付费平台发帖内容有一定的煽动性及虚假内容,在此我向各位澄清如下。

事实简述:

陈子豪先生及“抄袭的艺术”在《撞车抄袭》帖中对我的指控有如下三点:

1、我与陈子豪先生在陈子豪先生面试英国皇家美术学院时有过交流,观看过其作品;

2、我的作品形式与陈子豪先生非常相似;

3、我创作《Lovers》的时间晚于陈子豪先生的创作时间。

我在此严正声明,陈子豪先生的指控不能成立,事实上:

1、时至今日,我与陈子豪先生都从未见面,从未交流,至201611月我与陈先生夫人沟通前,我与陈先生的作品亦未曾有过任何接触;

2、《Lovers》及我的作品线索从观念到形式都与陈先生作品有着根本差异,我们的作品线索亦极不相同,不存在可比性;

3、我与陈先生各自使用同一雕塑翻拍照片创作,各自具备其独创性、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具有法律依据。

逐条解释如下:

一、我与陈子豪先生都从未见面,从未交流,至201611月我与陈先生夫人刘婷沟通前,我与陈先生的作品从未曾有过任何接触;

陈子豪先生在《撞车抄袭》帖访谈中提及:

“经了解,当时研一研二版画系学生都有参与协助教授完成申请人的作品审核。通过首轮筛选后,于2015年2月24日进行最终面试, 视频面试有三人(三位面试官包括:版画系主任Jo Stockham,另一位版画系教员和于某)开始自我介绍的时候,于某也告诉我她是央美版画系毕业的,所以印象比较深刻。”

陈先生所言本人参与陈子豪先生面试一事并不存在。

根据皇家艺术学院版画系惯例,版画系招生阶段只有研二学生才能参加面试相关工作。时年我在读研究生一年级,对陈子豪先生其人及其报考一无所知。当时参加陈先生面试的实为在读二年级的一位中国学生王梅一。针对《撞车抄袭》帖及陈先生在访谈中所言,皇家美术学院版画系主任,亦即面试陈子豪先生的主考官乔·史朵汉(Jo Stockham),对此书面作证,在其邮件中写明:

在陈子豪申请皇家艺术学院研究生版画课程及被我校录取期间,于霏霏没有参与其面试及审核其作品。一年级学生不参与审核作品集及面试新生流程。陈子豪是通过Skype视频电话面试,所以也并不具备当面接触一年级学生的条件;同时,一年级学生也并没有机会接触其人及其作品。

我可以同时证实,于霏霏在读期间创作的作品是植根于其本人关于身体和凝视的兴趣,她以2014年申请学校时所用的无头女人躯体的手绘首先展开了关于希腊雕塑和残肢的对话。我了解类似的手绘是中国艺术学院训练的一部分(也是其他有学院训练背景艺术家的一部分),所以这样的视觉参考来自于一个共享的文化训练背景之下。我坚信于霏霏去纽约旅行时,拍下了陈列在公共博物馆的雕塑躯干照片,也即是两位艺术家同时使用的雕塑。

我们从不宽恕任何渠道任何形式的作品抄袭,同时我们信任我们的学生们展示的作品是由他们原创。于霏霏在她毕业展上所展示的作品都是她在英国皇家艺术学院的工坊里生成发展的,就是非常清晰明白的实例。不完整的破碎消逝图像会逐渐出现在版画制作的过程中,同时这也是在我们的课程里学生们经常讨论到的印刷技术本身的事实属性。我们的毕业答辩也要求学生们阐述他们创作毕业展参展作品的思考过程,使全体专家评估人信服其作品及其观念的联系。

(于霏霏与陈子豪的作品)有在使用共享资源的相似点,但是,作品间的差异比其交集更重大,这也给予了两位艺术家作品各自的单一性,应该引起重视。”

以下是乔·史朵汉邮件的截屏:

邮件截图

▲ 邮件截图

邮件截图放大

▲ 邮件截图放大

从乔·史朵汉的证言可看出,陈先生参加皇家艺术学院面试时我并不在场。显然陈先生认错了人,我与陈先生有过交流一事无从谈起。

 二、《Lovers》及我的作品线索从观念到形式都与陈先生作品有着根本差异,我们的作品线索亦极不相同,不存在可比性;

在此我觉得有必要简述《Lovers》的创作过程:

《Lovers》的视觉原点为我在2012年春节绘制的一组以某网站图片作为参照的水彩手绘中的其中一件,即乔·史朵汉信中提到的用以申请并展开讨论的“无头女人躯体的手绘”。(图片为申请学校做作品集使用之用,故拍照时间为2013年11月)而按照陈子豪先生的说法,指我在2015年2月接触其作品后才创作出一连串与其相似的作品,此说法显然不能成立。

无头女人躯体手绘

▲ 无头女人躯体手绘及拍摄时间截图

2014年我入读英国皇家艺术学院,在版画技法课上我以2012年的草图作为基础,使用当时在大英博物馆拍摄的素材实验制作了一组以抽象元素与男人体躯干结合的版画小品。随后,我以男性身体、雕塑挪用及来自男性的凝视(Male Gaze)为母题的线索、视觉理论积累研究和形式实验探索便贯穿于14-16年留英的两年的学习中。其中,我于2015年10月完成的士学位论文《Gazing the Gaze》, 即为《Lovers》创作的概念理论基础。

入学后创作版画

▲ 入学后创作版画及拍摄时间截图

在《Lovers》如今的面貌成型前,我对最后图像的呈现做过大量反复的形式及材料尝试。仅拼贴实验一项,便生成了42张在双色纸张上进行的版画拼贴。因为生成的作品图像数量庞大,我只筛选了其中的个别图像在个人网站及皇家美术学院的个人页面上进行对外展示。

《撞车抄袭》帖中指:

“不管是创作手法还是图像选择都惊人的相似。(同样也都是大都会拍的一摸一样同一角度的雕塑做成了丝网版画)”

在图像选择上,《Lovers》一组共十件,自2012年概念生成之初至2014-2015年方案形成,所使用的雕塑一直限定为:无头无手,雌雄同体,意图突出的是性别模糊肉体的极致的性吸引

2015年一月我在纽约大都会博物馆拍摄的部分陈列素材,因其相对于我在卢浮宫、罗丹博物馆、维多利亚和阿尔伯特博物馆、大英博物馆、苏格兰国家画廊及德国和比利时的个别博物馆拍摄的其他雕塑相关共1038张素材中,更符合方案诉求,因此《Lovers》一组十件使用的原始素材的都是大都会博物馆的拍摄的图像。以其中一尊使用频率最高,而这尊雕塑即是《撞车抄袭》帖用作我的作品与陈先生作品对比图的一尊。图片可见原始素材拍摄时间亦早于陈子豪先生面试时间。陈先生在《撞车抄袭》帖中所谓与我在面试交流数月后我才使用了同一雕塑做出与之相似的作品之说不成立。

原始素材

▲ 原始素材及拍摄时间截图

《Lovers》一组十件,仅就图像而言,左四图像所摄雕塑与陈先生众多作品中的其中一件使用的是同一雕塑。因方案初衷为突出雄性身体的平衡感及这件雕塑的女性化气质,拍摄此雕塑时选用的特定角度及后期的图像处理亦为此观念服务,与陈先生的作品有着从观念到视觉上皆不容忽视的区别。陈先生与我同样都受过严谨的理论及视觉实践训练,应该不至于忽略两件作品拍摄角度上及图像气质上的明显差异。

《Lovers》所使用的菲林文档截图

▲ 《Lovers》所使用的菲林文档截图

呈现来说,《Lovers》是一套以纸为媒介的作品,其创作动机原为纸上雕塑。意图将观众与身体/图像/作品的物理对抗形成心理张力。所以其形式应被定义为:装置,而非单纯的丝网版画。印刷材料的特殊装裱方式,悬挂方式,离墙离地高度,光源的选择和限定条件的半封闭空间在内的一切元素都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孤立图像不足以支撑作品的完整性。陈先生未曾与我有过任何交流,故此陈先生没有认识到我的作品与陈先生本人的作品形式上的差异性,可以理解。

《Lovers》毕业展现场图1

《Lovers》毕业展现场图2

《Lovers》毕业展现场图3

《Lovers》毕业展现场图4

▲ 《Lovers》毕业展现场图四张 (《Lovers》No.2/5/6/7/10/丝网印刷在Sommerset手工纸上/包裱 9mm MDF/No.5/6/7 60 x 112 cm No.4 65 x112 cm No.2 75 x 142 cm No.10 57.7 x 101.5 cm /2016)

从以上创作思路及过程可以看出,早自2012年(即使按照图片拍摄时间亦为2013年),我便开始创作类似作品。此外,从作品构思到表现形式,我的作品和陈子豪先生的作品皆显著不同。《Lovers》与其作品的唯一相似点即创作客体皆各自使用了同一尊希腊雕塑的翻拍照片。因此,陈子豪先生及《撞车抄袭》帖暗示所谓我的作品是抄袭陈先生的作品一说完全是无稽之谈。

帖中归纳我与陈子豪先生作品的相似性还包括:

“包括系列性的呈现方式也是极其相似的,”

“并采取的都是应用版画印制过程的手法,让雕塑慢慢产生消逝感。”

以下被指与陈先生“让雕塑慢慢产生消逝感”雷同的图片,实为我为筹备《Lovers》时作的技法研究,因其数量庞大故在网站上作此简单陈列。这些独幅版画实为一组拼贴方式研究的组成部件。因《Lovers》的最初方案是拼贴,而非纯粹的图像,故我为此做过大量的同类型尝试。

正如乔·史朵汉邮件中所言,版画的复数性及其技法的局限性可使印刷图像逐渐支离破碎,亦可人为控制版面使其生成的图像具有所谓的时间性和唯一性。这是各大美术学院版画系本科学生版画课入门时就有所体会的。在此不再赘述。

拼贴部件

▲ 拼贴部件

对《Lovers》拼贴方式的部分研究

▲ 对《Lovers》拼贴方式的部分研究/丝网印刷,拼贴/Somerset手工纸, 拷贝纸/各58 x 80 cm/2016

《撞车抄袭》帖中使用我的个别作品图片与陈先生的作品脉络进行了比较,考虑到我的作品线索作为《Lovers》创作的语境在此事的讨论中有一定的重要性,在此我附上留学英国两年期间除《Lovers》及其相关实验以外的部分作品,谨供各位前辈、同行参考指正。

作品线索概览

▲ 作品线索概览

三、我与陈先生各自使用同一雕塑翻拍照片创作,各自具备其独创性、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具有法律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具有独创性作品的有形形式,而非创作动机及所要表达的思想(1),故此,以下内容仅就看似“雷同”的两幅版画进行分析:

1、《撞车抄袭》帖一再强调陈先生完成作品时间先于我,那么,《Lovers》制作完成的时间是否妨碍我享有独立著作权?

如上文所陈,《Lovers》的最早相关草图可追溯至2012年初,与《Lovers》形式及概念高度相关的一套版画完成于2014年,最终使用的创作素材拍摄于2015年1月,自2012至2016,为《Lovers》最终制作的筹备研究和实验整理工作从未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同时,对于使用相同古希腊雕塑作为创作客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

Lovers》的作品表达有大量证据证明系独立完成,即使《Lovers》最终稿比陈子豪先生作品创作时间晚,丝毫不动摇我与陈先生作为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2、《撞车抄袭》帖一再强调《Lovers》中使用雕塑与陈子豪先生作品中使用雕塑为同一雕塑,对于翻拍同一雕塑照片作为美术作品素材,法律上如何确认作品的独创性?

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讲师王正红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把摄影作品变成美术作品也是艺术家们常用的手段之一,照相制版的版画即为其中一例。拍照,翻拍平面作品不具有版权,但是对雕塑作品的翻拍,因为光线设置的不同,选择角度的不同,机位高低的不同,有可能使其成为创作作品。

我与陈子豪先生翻拍陈列于公共博物馆内的希腊雕塑作为创作素材和作品主要元素,用各自的摄影作品进行曝光制作版画,当如何认定这两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晫,在《美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认定》一文中,对于2011年10月8日,原告薛华克诉被告燕娅娅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指出:

原告主张著作权的作品系摄影作品,摄影作品系对某一客观存在的人物或事物的再现,该人物或事物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不是创作者智力劳动的结果,因此不能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那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哪里?笔者认为,以人为例,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拍摄者对于拍摄对象以及拍摄场景的整体“设计”上,包括拍摄对象的表情、姿势、穿着以及时间、光线、角度、背景等的选择、安排。并且,对于设计空间有限的拍摄对象而言,一些细节上的区别也显得至关重要。” (2)

希腊雕塑陈列于公共博物馆,受其背景,布光的局限,即为“设计”空间有限的拍摄对象。因此,我与陈先生拍摄时的机位的不同,使用镜头的不同,照片后期处理上用光的差异,对我与陈先生作品间存在的差异性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些关键差异都仅凭肉眼可辨,就我与陈先生作品的缩小对比图片即可加以区分,并不存在实质相似。

综上所述,我与陈子豪先生其人及其作品在《Lovers》完成前没有任何形式的接触;《Lovers》及我的其他作品从形式到内容与陈子豪先生的作品差异巨大,无实质相似;我与陈先生各自独立完成作品,有法可依,各自独立享有作品著作权。

在此我衷心谢谢各位老师、朋友两个月来的的关心和支持,并祝大家新年吉祥如意。

 

于霏霏

2017年春节

 

1:李伟, 时任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 <http://lawskydhx.blog.sohu.com/207831046.html> [访问于2017年2月4日].

2:王晫, 《美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认定》 <http://www.bjiplaw.com/news/html/?827.html> [访问于2017年1月27日]

(凤凰艺术 独家出品 撰文/于霏霏  责编/dbk)